請問什么是自然遺產,文化遺產,物質遺產?
導讀:請問什么是自然遺產,文化遺產,物質遺產? 什么是文化遺產?
1、根據(jù)《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的定義,以下各項為 “自然遺產”∶
從審美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由物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劃為受威脅的動物和植物生境區(qū);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分的自然區(qū)域。
2、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包括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現(xiàn)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梢苿游奈锸侵笟v史上各時代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圖書資料、代表性實物等,分為珍貴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貴文物分為一級文物、二級文物、三級文物。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tǒng)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包括:在民間長期口耳相傳的詩歌、神話、史詩、故事、傳說、謠諺;傳統(tǒng)的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木偶、皮影等民間表演藝術;廣大民眾世代傳承的人生禮儀、歲時活動、節(jié)日慶典、民間體育和競技,以及有關生產、生活的其他習俗;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tǒng)知識和實踐;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與上述文化表現(xiàn)形式相關的文化場所等。
3、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是指自然和文化價值相結合的遺產,例如中國的泰山、黃山。
什么是文化遺產?
1、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qū)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2、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lián)系的建筑群;
3、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凡提名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文化遺產項目,必須符合下列一項或幾項標準方可獲得批準。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chuàng)造性的天才杰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qū)域內,對建筑藝術、紀念物藝術、城鎮(zhèn)規(guī)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fā)展產生過大影響;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tǒng)提供一種獨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觀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tǒng)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于損壞,
6、與具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xiàn)行傳統(tǒng)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或實質的聯(lián)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它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人《世界遺產名錄》的理由。)
【非物質文化遺產】
[編輯本段]
“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或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xiàn)形式、知識和技能及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風俗、禮儀、節(jié)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及實踐;傳統(tǒng)的手工藝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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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如民間文學、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tǒng)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tǒng)文化活動或集中展現(xiàn)傳統(tǒng)文化表現(xiàn)形式的場所,如歌圩、廟會、傳統(tǒng)節(jié)日慶典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無形文化遺產,主要指人類以口頭或動作方式相傳,具有民族歷史積淀和廣泛、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它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民族記憶的背影”。它包括民間傳說、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烹調以及傳統(tǒng)醫(yī)藥等。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民族特殊的生活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民族審美習慣的“活”的顯現(xiàn)。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聲音、形象和技藝為表現(xiàn)手段,并以身口相傳作為文化鏈而得以延續(xù),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tǒng)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過程來說,人就顯得尤為重要。
聯(lián)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確定文化特性、激發(fā)創(chuàng)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相互寬容、協(xié)調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于1998年通過決議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這個項目的申報有三個基本條件,一個是藝術價值,一個是處于瀕危的狀況,還有一個是有完整的保護計劃。而每兩年才審批一次,每次一國只允許申報一個。從2001年開始,該評選已進行了兩次,共批準了47項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其中包括我國的昆曲和古琴以及新疆的木卡姆和與蒙古國聯(lián)合申辦的蒙古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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